介紹:
根據 2002 年的 Sarbanes-Oxley 法案之 406 部分及美國證監會所頒布的企業管治法案,亞太衛星控股有限公司 ( 「公司」 ) 、其附屬公司及其共同控制之企業 ( 如適用 ) 必需披露是否已對高級財務人員 ( 適用於其主要財務人員及監察員或主要會計人員 ) 或任何執行類似工作的人仕,採用道德準則。倘沒有,亦需列明原因。同時亦進一步要求公司對該準則的變動或豁免作實時披露。
此準則的目的主要集中于公司董事局和行政人員的道德風險,提供指引予個別人仕以協助他們辨識及處理道德上的問題,提供報告不道德行為的機制及協助促進一個誠實及問責制的文化。
道德準則:
公司採用了道德準則 ( 該「準則」 ) ,要求如下:
- 提倡誠實及道德的行為,包括有道德地處理個人及專業之間的實際或明顯的利益衝突;
- 提倡公司對週期報告內容之披露為完整、公正、準確、實時性及清晰的;及
- 提倡遵從所適用的政府規則及條列。
該準則乃適用於公司董事局的所有董事及所有行政人員 ( 合稱「行政人員」及個別「行政人員」 ) ,故勿論他 / 她是否同時兼任公司的董事,包括:
(a) 公司總裁;
(b) 公司的所有副總裁;
(c) 公司的公司秘書;
(d) 公司投資財務部的總經理 / 副總經理;
(e) 公司旗下的附屬公司之所有公司董事及領導,和財務正 / 副主管;及
(f) 執行類似 (a) 至 (e) 工作的任何人仕。
由於此準則未能完全函蓋每個可能發生的情況,因此鼓勵工作人員在遇到疑問時,向公司的公司秘書提出問題。但是,以下之事宜亦相對地重要,他們為 - 1. 利益衝突
利益衝突的發生:當個人的私人利益在任何情況下與 ( 或似乎與 ) 公司的整體利益有抵觸。
當個人的私人利益在任何情況下與 ( 或似乎與 ) 公司的整體利益有抵觸,或有可能有干擾公司利益的情況出現,應及時及儘早向公司的董事局主席或審核委員會的主席披露。
下列是一些行政人員的私人利益與公司整體利益有抵觸的常見情況及職員必須抑制的事宜。但是,未能徹底闡述此情況:
- 行政人員不能利用其職位而獲取利益
行政人員不能利用他或她的職位直接或間接地為自身或他人獲取利益,或危害公司利益。
- 不得擅自使用公司財產或數據
行政人員不能擅自使用公司的財產或資料,或藉其作為行政人員之職位而知悉任何機會。
- 絕不能因其職權而接受第三者所贈予之個人益處
行政人員絕不能因他 / 她之職權而接受第三者所贈予的任何益處或因行使其職權而獲得的報酬。
當行政人員在採取行動或因利益而令他或她未能客觀地及有效地執行他們的公司任務時,則會出現抵觸情況。當行政人員或其家屬因他 / 她之公司職權而接受不正當的個人利益時,亦會產生利益衝突的情況。此外,對該等人士之貸款或債務擔保皆受到特別的關注。
2. 企業機會
行政人員不容許 (a) 為個人爭取因通過使用公司的財產、資訊或職位而出現的機會; (b) 使用公司的財產、資訊或職位以取得個人利益;及 (c) 與公司競爭。如有此等機會出現時,行政人員有義務促進公司的合法利益。
3. 保密
除非行政人員獲得批准或合法的執行令才可披露數據,否則必須對公司或其客戶所委託之數據嚴守保密原則。任何行政人員皆不得利用保密資料以作為他或她的個人利益,或令他人或公司以外的機構得益。保密數據包括所有與公司相關的仍未被公開的數據,包括但不限于哪些一旦披露時,會讓競爭對手所利用的、或會危害公司或其客戶的非公開資料。
4. 遵從法律、規則及條例
行政人員必須遵從及積極提倡公司的僱員遵從適用於公司的法律、規則及條例,包括由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 ( 第 571 章 ) 第 XIII 部及 XIV 部監管的內幕交易條例。第 XIII 部涉及民事責任而第 XIV 部則涉及刑事罪及美國證監會的規則及條例。
5. 鼓勵舉報任何不法或不道德的行為
行政人員須積極提倡道德行為及將任何違反或懷疑違反法律、規則、條例或準則的行為向董事局的主席或審核委員會的主席披告。行政人員亦須繼續 (a) 當在某特殊情況下對應採取的最佳行動有所疑問時,應鼓勵僱員與主管、經理或其他適當的人員溝通; (b) 向適當的人員報告任何違反法律、規則、條例或準則的行為;及 (c) 確保僱員明白,公司絕不允許對誠信的報告作出報復行為。
6. 報告及問責性
倘審核委員會認為所報告的案件違反準則,則公司須採取立即及恰當的行動 ( 如進一步向有關當局報告和及時披露,並展開調查行勁 ) 或根據審核委員會的建議 ( 而董事會亦認為該建議為適合及適當 ) 採取預防措施。
倘在向公司的審核委員會諮詢後,對準則的條款給予豁免或隱含豁免,則需于公司年報的 Form 20-F 或向 SEC 所提交的 Form 6-K 中對該豁免作出披露。
然而,行政人員亦應時常觀察及遵守公司隨時生效的所有其他不屬於本準則部份的政策及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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